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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81号

发布时间:2018-12-2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281

                                                                

对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书院社区居委会田志强卫生室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书院社区居委会田志强卫生室;所有制形式:集体;医疗机构类别:村卫生室;经营性质:非营利性;服务对象:内部;法定代表人:田**;男;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醴陵市**镇**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30208****。登记号:PDY00292043028112D****;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书院社区居委会**组**号;法定代表人:田志强;诊疗科目:02 全科医疗科;有效期限: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发证机关: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体育路月形组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卫生室药品柜陈列的在售药品中,有一盒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利君”牌罗布麻叶片(规格:2×24片/板/盒×10盒/大盒,生产日期:20171025,生产批号:171004 063,有效期至:202009)。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该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涉嫌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本局依法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5月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谭姓男子手上以现款现货的方式购入8盒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利君”牌罗布麻叶片(规格:2×24片/板/盒×10盒/大盒,生产日期:20171025,生产批号:171004 063,有效期至:202009)。购货时当事人未查验对方的生产经营资质。至检查之日止,当事人销售了7盒,销售价格110元/ 盒,库存1盒,获违法所得210元上述药品总货值为88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以及现场药品柜中陈列有“利君”牌罗布麻叶片药品的事实。

证据2、对田**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利君”牌罗布麻叶片、销售、库存情况的基本事实。

证据3、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田**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5、经营场所及药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和药品的基本情况。

证据6、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证明该批库存药品的数量且被我局依法扣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年1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第2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购进药品货值为880元,违法所得为210元。

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违法购进的“利君”牌罗布麻叶片(规格:2×24片/板/盒×10盒/大盒,生产日期:20171025,生产批号:171004 063,有效期至:202009)一盒。

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10元,对当事人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880元二倍的罚款1760元。合计罚没款197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