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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84号
发布时间:2018-12-2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462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12-2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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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84号
对醴陵市快乐惠食品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快乐惠食品商行,经营者:冯**、男性、汉族,群众,家住湖南省醴陵市**路***号*栋***室。身份证号码 :43021919760814****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D6****,名称为“醴陵市快乐惠食品商行”,经营范围为卷烟、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销售。
2018年9月29日,本局接到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单,举报人称醴陵市***路**景城****旁“快乐惠食品商行”于2018年9月21日出售“小肥羊牌火锅底料”一袋,单价6.5元,该产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170919,包装标注保质期10个月,系过期食品,本局执法人员当日对投诉举报的“醴陵市快乐惠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小肥羊牌火锅底料”,为进一步查清事实, 2018年9月29日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办理了编号为JY14302810249800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年 3月26 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当事人于2017年11月份从湖南快乐惠株洲分公司共购进“小肥羊牌火锅底料” 3包,购进价格 5 元/包 ,销售价格6.5元/包,该产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170919,包装标注保质期10个月,到现场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完,其中2018年1月份销售两包,2018年9月21日销售了一包给举报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5元,获取利润1.5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身份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经营店铺的名称;3、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小肥羊牌火锅底料”。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4、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价格。
证据(六)、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转办的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单一份,证明举报人投诉举报主要内容。
证据(七):举报人提供的在当事人店内购买的“小肥羊牌火锅底料”照片和醴陵市快乐惠食品商行销售单照片一份,证明了举报人所购买的过期食品小肥羊牌火锅底料”为醴陵快乐惠食品商行所销售。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登记表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小肥羊牌火锅底料的时间、数量。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查处原因, 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年11月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201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鉴于当事人:1. 主动交代有关事实,态度诚恳,现场检查时店内未发现过期食品小肥羊牌火锅底料库存,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2.积极改正,主动提供整改报告,积极查找造成食品过期的原因并予以改正。3.当事人货值低,涉案数量只有1包。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33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5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共计人民币5001.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23249961(纪检监察室)
23677389 (法 规 股)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