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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91号

发布时间:2018-12-2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291

                                                         

对醴陵市均楚镇金猫批发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均楚镇金猫批发部,经营者姓名:龙**女,汉族,群众,身份证号码:43028119840902****,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醴陵市均楚镇**居委会,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百货、烟、副食、烟花、鞭炮零售。执照注册号:43028160006****

2018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均楚镇**居委会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醴陵市均楚镇金猫批发部”内摆放有一些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经营现场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本局认为当事人有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行为。本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自1998年11月05日起,在醴陵市均楚镇**居委会经营“醴陵市均楚镇金猫批发部”至今。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商品零售。当事人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许可证于2018年10月20日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仍在醴陵市均楚镇**居委会经营食品。直至2018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共销售了4000元食品,从中获利350元。当事人在本局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主体为醴陵市均楚镇金猫批发部。                         

证据二、2018年10月24日16点05分至16点50分填写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当事人现场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10月24日在当事人店中所照相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各种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2018年11月5日10点03分至2018年11月5日10点50分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陈述的事实。

证据五、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查询件,证明当事人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所有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盖章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均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2018年11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第216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在调查期间能主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违法销售食品货值金额4000元,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性。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2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0-5万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50元;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650元,合计罚没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6959(法制股)

                  0731—23224275(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