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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95号
发布时间:2018-12-2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463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12-2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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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95号
对醴陵市瓷城摄影社在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内设立的照相服务场所无照
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瓷城摄影社;经营者:李*,男,现年66岁;营业执照注册号:43028160013****;住所:醴陵市**路与**路口;成立日期:2007年4月11日;经营范围:照相、照相器材零售。
2018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门口驾驶员补证、换证、审验中心办公室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为来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驾驶员换证的人员从事体检服务过程中,采取将体检服务费的收入与醴陵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按比例分成的方式结算以代替租金,我局执法人员张光辉、方涤对当事人行为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2018年5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11月30日,与醴陵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签订合作协议,协议规定:从2017年12月开始,由醴陵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提供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门口驾驶员补证、换证、审验中心办公室内的场地,由当事人派驻人员,对前来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驾驶证、车辆上户业务提供照相服务,醴陵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协助,当事人每月支付25000元的服务费用给醴陵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等内容。实际上双方没按协议履行,而是由醴陵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提供场地给当事人,对前来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驾驶证、车辆上户业务提供照相服务,驾驶人员照相每次收费25元,车辆照相每次收费15元,由当事人提供收费票据,派驻人员工资、照相费用成本均由当事人负责,当事人每提供一次照相服务,除去当事人每次得5元后,剩余部分作为醴陵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租金。当事人租赁醴陵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场地从事照相服务,至检查时止,未办理营业执照.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当事人经营额为164950元,以租金形式付给醴陵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129200元,当事人获取利润14950元,当事人未缴纳税收,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儿子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经营者李*由于身体原因,现由其儿子管理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笔录及现场相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内从事照相业务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经营者儿子李*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于去年12月开始在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内从事照相业务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及营业额和获利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照相收费票据二份以及醴陵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2018票据领用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内从事照相业务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与醴陵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一份,证明了醴陵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提供场所给当事人从事照相服务的事实;
证据七、对醴陵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李月秋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醴陵市交警队内从事照相业务及营业额等事实。
证据九、对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查询情况4份;证明当事人在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内从事照相服务未办理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2018年 9月 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第218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时间不长,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4950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1995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