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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9号

发布时间:2019-04-2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9

 

当事人:湖南一骏瓷业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陶瓷科技工业园凤凰大道B区艺瓷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61721668L

法定代表人:肖立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325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中,主要从事花纸印刷生产及销售。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废水主要是清洗网版工序产生,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地下管网,再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花纸印刷过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通过排气管道高空排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4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1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10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19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