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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14号
发布时间:2019-05-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246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5-13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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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14号
当事人:湖南省新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四通加油站
地址:醴陵市阳三办事处泉湖中心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82895135J
负责人:曹浪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7日对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营业中,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建有4台加油机,其中1台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其余3台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于2018年9月完成地下油罐的防渗改造,2018年10月换装1台装有油气回收装置加油机,使用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加油机营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1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1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要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