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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7号

发布时间:2019-06-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9007

                                               

对醴陵市丰浩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丰浩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UR****,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办事处**庵**路2**号**商业街****号,经营者:余*,注册日期:2010年4月13日,经营范围:食品、卷烟、雪茄烟、百货零售。

违法事实:2018年7月18日,本局接举报配合醴陵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了张龙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窝点。根据张龙江的供述本局7月19日依法对其下线醴陵市丰浩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内还剩有5瓶标明为四川省古蔺郎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酒精度为45度净含量为100毫升的小郎酒。四川省古蔺郎酒有限公司郎酒厂工作人员出具了编号为201〔2018〕第050号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此产品属侵犯该公司“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该批假冒产品予以暂扣。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醴陵市公安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于2018年8月22日对本局移送醴公(治)移字[2018]001号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要求本局对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证:当事人余*系醴陵市丰浩超市经营者余*的哥哥,兄弟两人合伙投资经营该超市。余*多次从张龙江处总共购进:1牛栏山42度白酒8件,价格120元每件,共计720元;2小郎酒3件,单价235元每件,共计705元;以上总计1425元。后来发现牛栏山有问题,退回3件给张龙江.销售情况:上述商品牛栏山42度白酒销售了5件,销售价是125元/件,销售金额为625元,酒精度为45度净含量为100毫升的小郎酒销售了2件销售价是245元/件另外销售了19瓶,销售价是13元/瓶销售金额共计737元,两种商品的销售总金额为1362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8月22日醴陵市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醴公(治)移字[2018]00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本局,要求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证据(二):7月19日《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小郎酒”、的事实情况。

证据(三):7月19日现场检查相片1张,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工作人员出具的编号为20180612264产品鉴定证明复印件一份,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2018〕第050号一份,证明当事人“醴陵市丰浩超市”销售的产品属侵犯“牛栏山”、“小郎酒”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证据(六):7月19日醴陵市食工质措字〔2018〕13-08号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了强制措施。

证据(七):7月20日对当事人余*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货是由余*购进的。

证据(八):醴陵市公安局对余*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余*从张龙江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牛栏山42°白酒,小郎酒的进货、销售情况及货值金额。对销售侵犯“牛栏山”、“小郎酒”商标专用权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九):10月15日对当事人余*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4 面,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货是由余*购进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进货、销售情况及货值金额。

证据(十):张龙江签字确认的给醴陵市丰浩超市送货记账本的复印件二份,证明醴陵市丰浩购进的“牛栏山”、“小郎酒”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单位或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送达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234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只有1362元,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且不知道所购进“牛栏山”、“小郎酒”白酒为假冒产品、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上交库存产品、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会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执行标准(一)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没收当事人外包装的批号为20170623、26029016的小郎酒5瓶;

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