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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6号

发布时间:2019-06-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9026

                                                                                          

对醴陵市渌桥电器五金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暖器的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市渌桥电器五金销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MY****;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路**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09年2月27日;经营范围:五金电器、灯具销售。经营者:幸*,女,汉族,群众,住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村**洲,公民身份证号为:43021919810821****。

2018年11月22日本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人员对醴陵市渌桥电器五金销售部的电暖器进行了抽样检测。现场按程序抽取了醴陵市杰田电暖器厂生产的“佳惠”节能电暖器和“杰田”节能电暖器。2018年12月17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所抽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其中“佳惠”节能电暖器(检验报告书编号:4302811104780-GS1)检验结论:该样品标志和说明、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和接地措施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23-2007要求,不合格。“杰田”节能电暖器(检验报告书编号:4302811104779-GS1)检验结论:该样品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和接地措施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23-2007要求,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暖器。2018年12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1月从醴陵市杰田电暖器厂购入同批次的“佳惠”电暖器(47×47cm)25台;同批次的“杰田”电暖器(金典50,50×50×20cm)10台,“佳惠”电暖器是每台30元的价格购入。“杰田”电暖器是每台50元购入。当事人在收购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以及电暖器的合格证明,“佳惠”电暖器当事人是每台40元的价格销售, “杰田”电暖器当事人是每台60元的价格销售,总计货值为1600元。当事人已销售了9台“杰田”电暖器;10台“佳惠”电暖器,销售价是940元,获利润是190元。2018年11月22日本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人员按程序对当事人销售的“佳惠”节能电暖器和“杰田”节能电暖器进行了抽样检测。2018年12月17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所抽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其中“佳惠”节能电暖器(检验报告书编号:4302811104780-GS1)检验结论:该样品标志和说明、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和接地措施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23-2007要求,不合格。“杰田”节能电暖器(检验报告书编号:4302811104779-GS1)检验结论:该样品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和接地措施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23-2007要求,不合格。2018年1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编号:4302811104779-GS1)(检验报告书编号:4302811104780-GS1),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是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情况。

证据2、对幸*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入、销售该两种不合格电暖器的事实。

证据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5、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以及不合格电暖器的外观。

证据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2份,证明2018年11月22日本局会同检验人员按程序对当事人销售商品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样时当事人在场并签字认可。

证据7、检验报告证书2份。证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所抽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书编号:4302811104780-GS1)(检验报告书编号:4302811104779-GS1)。

证据8、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所抽样品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编号:4302811104780-GS1)(检验报告书编号:4302811104779-GS1)。

证据9、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附件和送达回证,证明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店内在售的不合格电暖器依法进行了扣押处理。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暖器的行为。

本局于2019年2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食工质行告字〔2019〕第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1600元,已销售19台,获违法所得190元,库存“佳惠”电暖器15台,“杰田”电暖器1台。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四十九条执行标准“(一)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

2、没收当事人不合格“佳惠”电暖器(47×47cm)15台;没收当事人不合格“杰田”电暖器(金典50,50×50×20cm)1台;

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90元,对当事人处罚款1600元,合计罚没款179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