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7号
发布时间:2019-06-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283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6-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9〕第027号
对醴陵市隆意家用电器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隆意家用电器经营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281MA4NQJ****;经营者:陈丹;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花园住宅小区*栋***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3年7月29日;经营范围:家用电器、日用百货、防水材料销售。经营者:陈*,女,汉族,住醴陵市****广场*栋*单元***,公民身份证号为:43032219780908****。
2019年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醴陵市隆意家用电器经营部在经营时对外发布“中国科学院 源自中国最高科研机构—国内首创 中科院碳晶频谱远红外线技术世界领先 CCTV商城 盛利隆 全息能量养生设备”等用语的广告。本局即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11月以五百元的价格在醴陵市大海广告制作中心印制了五张彩色宣传图片和一千张广告宣传单,彩色宣传图片中有 “中国科学院 源自中国最高科研机构—国内首创 中科院碳晶频谱远红外线技术世界领先 CCTV商城 盛利隆 全息能量养生设备”语句。宣传单中有“全息能量产品是风靡欧美的健康理疗设备,它以8-15微米的放生远红外线(太阳的原理)作用于人体,与细胞发生共振,促进血液循环和新陈代谢,排出体内毒素,改善肤质;同时辅以音疗、光疗、SPA、负离子等功能,达到健身、美体、休闲、排毒、舒缓压力、养生保健的效果”“足、膝可全部覆盖其中,远红外围绕左右,无医无药。帮你打通循环,舒通经络,促进新陈代谢。完美达到肝毒、养颜、塑形、激活细胞活性、提高免疫力”、“做20分钟的频谱养生屋 相当于50分钟的淋巴排毒 相当于30分钟的全身经络按摩 相当于彻底的内脏清脂………”语句。以上广告内容均为经营者陈*自行设计,广告中涉及到的单位、效果和数据均无实际资料支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现场张贴有广告和待发放的广告宣传单的事实。
证据2、对陈*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设计、委托制作、发放广告的事实。
证据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陈*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5、经营场所照片2 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情况。
证据6、广告宣传单1份,证明当事人印制广告及内容的事实。
证据7、彭*《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制作的过程和费用。
证据8、醴陵市大海广告制作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大海广告制作中心的主体资格。
证据9、彭*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彭*的自然人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第(四)项“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规定的情形,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本局于2019年2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食工质听告字〔2019〕第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广告费用为500元。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一百三十条执行标准“(一)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下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
2、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