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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9号

发布时间:2019-06-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9029

                                                                          

对醴陵市文海粮油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文海粮油经营部(丁传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T2****,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街*栋*号,经营者:丁**,注册日期:2009年03月24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违法事实:2019年1月21日,我局接举报醴陵市五里牌学校旁(醴泉路醴泉花园星海名筑旁)有一仓库内有假冒“牛栏山”白酒,派行政执法人员徐恩、刘勇军前往处理,被举报人文运海到达现场配合检查。该仓库内黄色瓦楞纸箱包装的商品上标有:“中华老字号 牛栏山陈酿白酒、 酒精度42%vol 、净含量:500mlx12”、商标:“牛栏山”、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纸箱封口处标明:合格20180306A3字样,现场有18件,执法人员对涉嫌假冒的42°牛栏山陈酿白酒18件实行异地封存。该批“牛栏山”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结论为:此产品属侵犯我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详见编号为20190109770号产品鉴定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经查证:当事人醴陵市文海粮油经营部于2018年中秋后从富里潼堂一姓苏男子处购进牛栏山陈酿白酒20件,进价110元/件,销售2件,销售价125元/件,货值金额2230元。

另经查证,“牛栏山”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第33类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3411800号。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月21日《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牛栏山陈酿白酒的事实情况。

证据(二):1月21日现场检查相片9张,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证据(四):1月21日醴陵市食工质扣字【2019】13-01号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证明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了强制措施进行终止。

证据(五):2019年1月21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编号为20190109770号产品鉴定证明,证明当事人醴陵市文海粮油经营部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属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证据(六):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资料1套12页,证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主体资格及“牛栏山”属于该企业的注册商标的事实。

证据(七):1月24日文**询问笔录1份3页,进一步证明当事人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进货、销售情况及货值金额。

证据(八):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文**身份。

证据(九):1月28日对丁**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丁**对销售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十):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丁**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单位或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2月26日对当事人送达醴食工质听告字〔2019〕9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只有2230元,且不知道所购进“牛栏山”为假冒产品、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上交侵权产品、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会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执行标准(一)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没收当事人编号为20180306A3牛栏山陈酿白酒18件;

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年 3 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