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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30号

发布时间:2019-06-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9030

                                                                          

对醴陵市峰林食品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峰林食品店,经营者:王**,经营场所:醴陵市***办事处**路**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4年12月01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卷烟、雪茄烟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G****。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7年3月开始在醴陵市***办事处**路**号从事酒、槟榔为主的销售业务,于2018年11月开始以酒、烟草制品为主。至2019年1月21日我局检查时为止,当事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从2018年11月到2019年1月21日期间,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销售额为6000元,获利600元,没有做账,没有缴税。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烟草制品销售经营活动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2018年11月开始在醴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路**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为止,当事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但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间,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销售额为6000元,获利600元,没有做账。

证据(五):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烟草制品营业活动的事实。

证据(六):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在2019年1月16日以前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七):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证据(八):醴陵市烟草专卖局移交的相关材料(共13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单位或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本局于2019年2月1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9〕第4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本局均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6000元,获利600元。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一百零五条“违法经营总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不足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00元,并处以罚款1500元,合计21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十五日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