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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37号
发布时间:2019-06-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284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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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9〕第037号
对醴陵市诚欢冷库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诚欢冷库;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泗汾镇**居委会***路***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3028160021****;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经营者:易**;身份证号码:43021919770606****;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经营场所:醴陵市泗汾镇**社区。
2019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泗汾镇**居委会**号检查发现,该店面内冷库存放有:1、纸箱包装外盒标有“PRODUCT OF BRAZIL INDUSTRIA BRASILE IRA”的冷冻鸡肫4件,每件15公斤,未见中文标识;2、无标签的纸箱外包装、内用塑料袋包装的冷冻鸡爪,共1件20公斤。经初步核查,当事人设立一冷库从事冷冻食品销售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在申办中。其上述销售外标英文无中文标注的冷冻鸡肫、无标签的冷冻鸡爪的行为涉嫌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日,呈报市局立案,现该案已于2019年3月8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在醴陵市泗汾镇**社区设立“醴陵市诚欢冷库”,并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冷冻食品销售经营。于2019年1月从长沙红星市场购进无中文标识纸箱包装外盒标有“PRODUCT OF BRAZIL INDUSTRIA BRASILE IRA”的冷冻鸡肫5件,进价为18元每件,并以20元每斤销售1件;购进无标签的冷冻鸡爪2件,进价为20元每件,并以24元每件的价格销售1件。至2019年2月28日本局检查时止,共获销售额44元,无利润。案发后,当事人主动要求将上述冷冻鸡爪销毁。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的规定,已将上述上述4件60公斤冷冻鸡肫、1件20公斤冷冻鸡爪全部销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9年2月28日《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表》。证明当事人醴陵市诚欢冷库存放有无中文标识外用纸箱包装、内用无标签塑料袋包装的,且纸箱盒标有“PRODUCT OF BRAZIL INDUSTRIA BRASILE IRA”的冷冻鸡肫4件、无标签冷冻鸡爪1件。
证据二:2019年2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无中文标识进口冷冻鸡鸡肫、无标签的冷冻鸡爪食品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19年2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电脑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现场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冷冻鸡鸡肫、无标签的冷冻鸡爪食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经营者易**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基本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冷库从事食品经营已取得主体资格证件。
证据六:《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有关事项审批表1》1份。证明本局已依法申请对当事人所销售的违法冷冻食品予以依法扣押。
证据七:《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通知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现场所存放用于销售的无中文标识外用纸箱包装、内用无标签塑料袋包装的,且纸箱盒标有“PRODUCT OF BRAZIL INDUSTRIA BRASILE IRA”的冷冻鸡肫4件、无标签冷冻鸡爪1件的冷冻食品予以依法扣押。
证据八:《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有关事项审批表2》。证明本局已依法申请对当事人所销售的违法食品予以现场销毁。
证据九:现场销毁照片电脑打印件。证明当事人销毁无中文标识外用纸箱包装、内用无标签塑料袋包装的,且纸箱盒标有“PRODUCT OF BRAZIL INDUSTRIA BRASILE IRA”的冷冻鸡肫4件、无标签冷冻鸡爪1件的具体情况。
证据十:现场销毁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当场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冷冻食品。
证据十一:易**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的陈述。
证据十二:当事人的《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所说明的家庭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冷冻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和4.1.6.3“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无中文标签的鸡肫,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3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食工质听告字〔2019〕第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44元,且能主动将此批无中文标签的冷冻鸡肫、鸡爪食品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4项中“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5000到2.3万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和(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1)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