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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50号
发布时间:2019-06-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286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6-1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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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050号
对黄友媛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黄友媛;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28119880820****;政治面貌:群众。经营场所:醴陵市枫林镇**村**组。
2019年2月28日下午3点,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醴陵市枫林镇**村**组的“拉古芭”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当事人黄友媛在场,其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以其名义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19年3月5日批准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黄友媛从2019年1月1日起在醴陵市枫林镇**村**组租赁他人门面从事母婴用品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店铺自开业之日起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未办理营业执照,累计经营额2万元,违法所得2000元,未建立账目,未纳税。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黄友媛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黄友媛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为经营场所房屋承租方。
证据(三):当事人黄友媛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授权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获得店铺名称使用“拉古芭”注册商标的授权。
证据(四):2019年3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未能向执法人员当场提供以其名义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3、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正在营业。
证据(五):2019年3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份,共计4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正在营业的事实。
证据(六):2019年3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管所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经营场所地址;2、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3、当事人的经营时间、违法所得;5、当事人未建立账目、未纳税。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开业时间、未办理营业执照、累计违法所得的情况。
证据(八):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系统查询记录一份,共2个记录,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母婴用品销售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行为。
本局于2019年3月2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9〕第26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本局均予以采信。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短且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情形,应予以从轻处罚。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整,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