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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88号
发布时间:2019-06-1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288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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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088号
对株洲凯士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凯士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281698580****;住所(住址):醴陵市***乡***村***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2231969102****;联系电话:1897336****;联系地址:醴陵市***镇***村。
2019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镇***村株洲凯士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气瓶充装区工作人员正在充装气瓶,充装台上有正在充装的液化气钢瓶14kg的24个,其中有13个未见定期检验有效标识,另有已充装完成的50kg液化气钢瓶13个,其中7个未见定期检验有效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于当日本局申请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在醴陵市***镇***村从事液化气销售,执有《气瓶充装许可证》,拥有对液化石油气瓶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的资质。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17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气瓶充装区工作人员正在充装气瓶,充装台上有正在充装的液化气钢瓶14kg的24个,其中有13个未见定期检验有效标识,另有已充装完成的50kg液化气钢瓶13个,其中7个未见定期检验有效标识;2019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镇**村醴陵市华西陶瓷原材料销售部检查发现生产车间内有50kg液化气钢瓶13个,均无有效检验标识,经核实,上述液化气是由当事人于2019年3月21日充装 。根据醴陵市***镇**村醴陵市华西陶瓷原材料销售部所提供的证据,本局对当事人液化气瓶充装后检查记录进行检查核实,当事人未对充装的液化气钢瓶进行充装前后检查,未建立建全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2019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株洲凯士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证据2:2019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
证据3: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2019年1月17日现场充装的基本情况。
证据4:2019年3月27日在醴陵市华西陶瓷原材料销售部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该销售部生产车间内有50kg的液化气钢瓶13个,均未见定期检验钢印有效标识。
证据5:2019年3月28日《调查笔录》1份,证明醴陵市华西陶瓷原材料销售部生产车间内的50kg的液化气钢瓶数量及未见有效检验标识的事实和指正上述液化气由株洲凯士隆燃气有限公司配送。
证据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华西陶瓷原材料销售部的基本注册情况。
证据7: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华西陶瓷原材料销售部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8: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2019年3月27日在醴陵市华西陶瓷原材料销售部生产车间内液化气钢瓶的基本情况。
证据9:2019年4月8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及未建立建全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10:株洲凯士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提供的委托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询问的合法性。
证据11: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
证据1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注册情况。
证据13:《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合法。
证据14:《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充装资质。
证据15:2019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株洲凯士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充装台上有已充装完毕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证据16: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3月28日在当事人单位的检查基本情况。
证据17:收据复印件2张,分别由株洲凯士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和醴陵市华西陶瓷原材料销售部提供,证明醴陵市华西陶瓷原材料销售部生产车间的液化气是由株洲凯士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
证据18: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记录复印件2张和液化石油气充装后检查记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未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19:2019年4月12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局工作人员在醴陵市阳三石企石小学和醴陵市华西陶瓷原材料销售部检查发现的液化石油气都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易*充装。
证据20: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充装人员的身份。
证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1份2页,证明充装人员执有效作业证书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十九条第(二)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2019年5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行告字〔2019〕4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2019年5月1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
一、贵局于2019年1月17日在我公司检查,“发现充装台上正在充装的液化气钢瓶14kg的24个,其中有13个未见定期检验有效标识,另有已充装完成的50kg液化气钢瓶13个,其中7个未见定期检验标识”,情况基本属实。
二、“2019年3月27日在醴陵市孙家湾镇西岸村醴陵市华西陶瓷原材料销售部发现的生产车间内有50kg液化气钢瓶13个,均无有效检验标识,经查实,上述液化气是由你于2019年3月21日充装”的证据不足,难以说明问题。
三、“未对充装前液化气钢瓶进行充装前后检查,未建立建全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确有不足,有待改进和完善,尤其是检查不仔细,记录不完善。
四、客观的现实与环境
1、由于历史原因,醴陵市气瓶检验欠账太多,过期钢瓶普遍存在。这此年来,省特检所(九华)检瓶问题普遍都有反应。我们打电话要求检瓶,他们总以“没时间、车不在家”等为由,从不按时派车来接瓶,且接走一车瓶后,检测时间太长,很不适应企业与用户的需求。尤其是2017年以来“九华”再也没来我市、我公司接瓶检测。
2、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4月28日联合发布通告后,我们立即行动,严肃对待。我公司以最快的速度投入50万元,用于购置新瓶和检测。其中,购置新瓶3000多只,检测气瓶400多只。
3、在市局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下,醴陵建设气瓶检测站。市局领导同志开会也说过,关于检测气瓶“以前的事,过往不咎”。我们从今年4月份开始,全力配合气瓶检测工作,此项工作正在大力推进之中,从现已送检的400多只检测瓶就能说明问题。
五、我们的检讨与要求
1、由于我们的管理不严、工作不细,在气瓶检测问题上我们存在不足,工作没有做到位。我们深刻反省与检讨。
2、基于以往气瓶检测的客观现实和我们积极配合、努力改正的态度与行动,恳请贵局予以从轻处罚。诚谢!
本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予以复核:
对当事人提出的第一、三点理由,当事人承认事实,本局也有相关证据证实。
对当事人提出的第二点理由,我们有现场照片、现场笔录、使用方调查笔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单位充装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实,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观点。
对当事人提出的第四点1项理由,当事人称检测机构不按时派车接瓶,检测时间太长,但经调查发现,长沙、湘潭、浏阳都有钢瓶检测站,只是醴陵没有钢瓶检测站,不方便检测,而不是无法检测。
对当事人提出的第五点理由 ,经核实,在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投入226200元购置新气瓶,检测气瓶400多只,并完善了充装记录,提供了购买发票等相关凭证。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上述第一、三点陈述本局无需答复,第二点陈述理由本局不予采纳,对当事人第四点第2、3项和第五点理由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和气
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