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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17号

发布时间:2019-05-3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17

 

当事人:醴陵鼎盛采石场

地址:醴陵市枫林镇蕉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5MXK42

投资人:肖玲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510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投入生产处于建设阶段,主要从事花岗岩露天开采加工及销售,于2018417日取得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该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复文件,建设规模为石料加工生产线一条,现场已建设安装石料加工生产线一条,同时正在建设安装水洗砂石生产线,与环评批复建设规模不一致。水洗砂石生产线已建成污水沉淀处理罐一座、输送带机架及相关基础建设,计划投资80万元,目前已投资30余万元,建设水洗砂石生产线编制了环评报告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95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2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单位)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20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要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19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