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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51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051

                                            

对樊明木未经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樊明木;身份证号:43028119770913****;政治面貌:群众;系个人工商户,注册号: 43028160009****,经营场所:醴陵市***路(**村***组) ,经营范围: 电动车修理销售,联系电话1307709****。

2019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醴陵市青云南路(泉湖村县阳路组)一电动车销售门店现场检查发现店有北汽、江铃等6台电动车,店内墙壁上挂有1块授权书,内容为兹授权醴陵明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醴陵市的北汽新能源品牌授权二级代理商,落款为湖南庞大贝宁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时间为2019年1月,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09年6月9日经注册登记,在醴陵市青云南路(泉湖村县阳路组)开设了一家名为电动车修理销售的店,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于2019年1月在未经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在其店内悬挂湖南庞大贝宁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授权醴陵明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为北汽新能源品牌授权二级代理商牌匾,以醴陵明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电动车经营活动。自2019年1月到2019年2月26日本局立案调查之日止,当事人未销售出电动车,没有经营额。    

以上事实有发下相关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个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店内悬挂湖南庞大贝宁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授权醴陵明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为北汽新能源品牌授权二级代理商牌匾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在其店内使用“醴陵明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名称。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证明了事人在其店内使用“醴陵明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名称及销售电动车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认可以“醴陵明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电动车销售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以醴陵明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协议。

以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局于2019年3月2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9〕24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一)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1、没有经营额或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没有经营额且发生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处以4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