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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58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058

                                                     

对醴陵市聚果堂食品商行国瓷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聚果堂食品商行国瓷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30281MA4PKJ****;经营者:袁*;男;身份证号:43028119831014****;政治面貌:群众;经营场所:醴陵市**商业中心*栋**3、**4、**5、**6商铺;经营范围:水果、预包装食品、乳制品、散装食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12日在醴陵市**商业中心*栋**3、**4、**5、**6商铺的“聚果堂食品商行国瓷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麻辣香干1包,其外包装未见标签。凭借《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立案,并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后并指定付庆平主办、刘蓉协办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8年5月18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于2019年2月15日购进无标签的麻辣香干20包,进价为4元一包,销售价为6元一包。至本局2019年3月12日检查时止,共销售上述无标签麻辣香干19包,当事人在此期间未建立财务账目,自认上述无标签麻辣香干销售金额114元,获利38元,违法经营总额12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无标签的麻辣香干1包,现场对当事人实施了强制措施;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当事人于2019年2月15日购进无标签的麻辣香干20包,进价为4元一包,销售价为6元一包。销售无标签的麻辣香干经营总额114元,获利38元;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无标签的麻辣香干1包;

证据六、醴食工质强措字【2019】03-001号《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扣留财务收据》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3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9第25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不长,违法金额不太,且积极配合调查,未对社会造成影响,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暂行)》53规定进行自由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8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合计503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