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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59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059

                                                   

对周西立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周西立,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1978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028119780318****。

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4日在醴陵市**岭路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从事汽车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场所未见营业执照。凭借《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立案,并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后并指定付庆平主办、刘从辉协办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8年7月份开始在醴陵市**岭设立“鑫发汽车服务中心”从事小汽车维修及烤漆服务经营活动。至2019年3月12日我局调查时止,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此期间当事人自认未建立财务账目,经营总额90000元,获利3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从事汽车修理,现场提供不出营业执照;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当事人于2018年7月从事小汽车维修及烤漆服务,至2019年3月12日止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此期间当事人未建立财务帐目,自认营业总额90000元,获利3000元;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租赁醴陵市寨子岭场所从事小汽车维修及烤漆服务;

证据六、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正从事小汽车修理及烤漆服务;

证据七、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查询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2019年4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2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未对社会造成影响,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合计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