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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60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418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8-0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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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060号
对醴陵市格蕾斯精修养生会所醴泉店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格蕾斯精修养生会所醴泉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2E****;经营者:林*;男,身份证号:43021919770327****;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醴陵市**路**新城**栋;经营范围:美容养生服务,医疗美容信息咨询及技术服务,医疗器械技术推广服务,健康管理,健康医疗产业项目的建设,化妆品,保健食品,卫生用品及预包装食品零售;仪器,手工按摩服务,中西医药文化推广,中西医药文化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11日在醴陵市醴泉路瑞和新城11栋“格蕾斯精修养生会所醴泉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大堂内设立的广告牌标明“定去肩颈,健康调理,疗效功效:改善肩部气血循环,软化肌肉,改善头晕头痛,睡眠质量不佳”等广告内容。凭借《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立案,并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后并指定付庆平主办、许雪清协办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6年3月31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于2019年3月4日开始在格蕾斯精修养生会所醴泉店内大堂设立立式广告牌自行设计发布“不老关节・健康调理;单次价格:330元/次 疗程价:2640元/次 银卡:165元/次 金卡:132元/次;适用人群:关节疼痛、怕风、不灵活、关节炎、肩周炎等;疗效功效:改善关节气血,通络止痛,改善关节疼痛炎症”等内容的广告。至本局2019年3月11日检查时止,当事人仍在发布上述广告,其广告制作费用3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堂设立立式广告牌及其广告的内容;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当事人于2019年3月4日开始自行设计发布“不老关节・健康调理;单次价格:330元/次 疗程价:2640元/次 银卡:165元/次 金卡:132元/次;适用人群:关节疼痛、怕风、不灵活、关节炎、肩周炎等;疗效功效:改善关节气血,通络止痛,改善关节疼痛炎症”等内容的广告,其广告制作费用3000元;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人身份;
证据六、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堂设立立式广告牌及其广告的内容;
证据五、广告制作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制作费用。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构成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
本局于2019年4 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2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不长,违法金额不太,且积极配合调查,未对社会造成影响,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