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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61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061

                                                   

对醴陵市泗汾镇西友米粉加工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泗汾镇西友米粉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镇**村**组**号;营业执照注册号:92430281MA4LHJ****;经营范围:米粉加工、配制米粉销售。经营者:易**;身份证号码:43021919661018****;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

2019年3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镇**村**组**号检查发现:醴陵市泗汾镇西友米粉加工厂车间存放有无标签的包装碎米5包,每包100斤。该批碎米存放在与有外标“醴陵市金阳大米厂、金阳大米”的包装大米一起存在原材料库中,用于生产加工半干米粉。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加工半干米粉使用的原料碎米,依据Q/ZSX  001-2016《半干米粉》标准,半干米粉生产所用的食品原料为大米和水。而碎米不属于半干米粉生产原料。当事人行为涉嫌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日,呈报市局批准后立案,现该案已于2019年3月26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醴陵市泗汾镇西友米粉加工厂于2019年2月22日起从醴陵市龙飞粮油经营部购进200包无标签的包装碎米,为降低生产成本当事人将上述碎米作为半干米粉食品生产加工的主要原料使用,且不添加其他食品原料。经本局监督抽查送检后上述包装碎米经检验为不符合大米GB1354-2009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2019年3月25日本局将编号SJ20190350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此检验结论无异议。至2019年3月6日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生产加工半干米粉共使用碎米65包,退回给供货商龙飞良130包。货值金额为28470元。加工的米粉主要赶集零售以及附近小超市,获销售半干米粉利润300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对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原材料仓库存有5包无标签的包装碎米。

证据二:2019年3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使用非半干米粉食品原料包装碎米生产半干米粉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19年3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电脑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加工半干米粉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经营者易**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基本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已取得主体资格证件。

证据六:龙**的调查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购进的包装碎米来源情况。

证据七:《全权委托书》1份。证明吴**已全权委托其丈夫龙**接受本局调查销售编织袋包装大米一事。

证据七:吴**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吴**已取得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八:吴**、龙**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各自个人相关基本情况。

证据九:滁州市第一优质米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厂所取得的主体资格证件。

证据十:编号为(2018)滁检S第0285号《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滁州市第一优质米厂所销售的大米检验合格。

证据九:《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有关事项审批表1》1份。证明本局已依法申请对当事人生产加工半干米粉所使用的非食品原料5包无标签的碎米予以依法扣押。

 证据十:《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通知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现场所存放生产加工半干米粉所使用的非食品原料5包无标签的碎米食品实施依法扣押。

证据十一: 收据原件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碎米数量及价格的具体情况;以及退回碎米的数量及价格。

证据十二:碎米包装袋照片电脑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完的包装碎米加工半干米粉后留存下的外包装袋。

证据十三: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易**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的具体陈述。

证据十四:《抽样取证记录》原件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存放在原料仓库的无标签碎米进行监督抽查。

证据十五:《委托鉴定书》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委托醴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检验检测所进行鉴定。

证据十六:《检验报告》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加工半干米粉所使用的包装碎米不符合GB1354-2009标准。

证据十七:《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已将编号编号SJ20190350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根据Q/ZSX001-2016《半干米粉》标准,制作半干米粉食品原料为大米和水。而当事人将碎米作为食品主要原料加工半干米粉,经本局监督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不符合大米标准GB1354-2009,为不合格产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称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听告字〔2019〕第3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称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9490元,且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不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的碎米5包;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罚款17000元,合计2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