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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62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062

                                                   

对醴陵市王仙镇聂记三毛炒粉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王仙镇聂记三毛炒粉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J5****。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镇**社区居委会**组。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8年5月2日。经营范围:中餐服务、小吃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黎*,男,汉族,1985年7月20日出生,住浏阳市**镇**社区**片**组***号,身份号码:43018119850720****。

2019年3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巡查时,发现其冷柜中有1整袋(50串)和1袋散包(30串)标称“千耶豆腐串”的食品原料,生产日期均标注为2017年9月17日,保质期均标注为12个月,生产厂家为福州素华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员工指其为制作烧烤食品的食品原料。当事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涉嫌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指定杨坤主办,彭俊文、李锦明协办,并立即对该过期食品原料采取强制措施,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18年5月2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字号名称为醴陵市王仙镇聂记三毛炒粉店的个体工商户,并办理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2019年2月2日,当事人从浏阳市大瑶镇茶园农贸市场刘江山处以每包10元的价格购进2包(每包50串)标称“千耶豆腐串”的食品原料,生产日期标注为2017年9月17日,保质期标注为12个月,生产厂家为福州素华食品有限公司。该2包“千耶豆腐串”的食品原料2018年9月18日之后就已超过保质期。2019年3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冷柜检查时,查获其中的80串过期“千耶豆腐串”食品原料。当事人陈述,其中20串已经制成烧烤食品,每串2元,货值金额56元(80×0.2+20×2)。当事人另陈述,20串烧烤食品涉及自食和销售,无法区分,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2019年3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冷柜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冰柜里面1整袋和30串标称“千耶豆腐串”的食品原料,生产日期标注为2017年9月17日,保质期标注为12个月,生产厂家为福州素华食品有限公司。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三)、2019年3月4日现场检查时的照片4张,证明2019年3月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

证据(四)、2019年3月4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冰柜里面1整袋和30串标称“千耶豆腐串”的食品原料,生产日期标注为2017年9月17日,保质期标注为12个月,生产厂家为福州素华食品有限公司。当场询问当事人员工李*,其承认是制作烧烤食品的食品原料。

证据(五)、2019年3月5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李*是其员工,当事人是其经营的个体户;2019年2月2日,当事人以每包10元的价格购进2包(每包50串)标称“千耶豆腐串”的食品原料用来制作烧烤食品,生产日期标注为2017年9月17日,保质期标注为12个月,生产厂家为福州素华食品有限公司;该2包“千耶豆腐串”的食品原料2018年9月18日之后就已超过保质期,其中20串已经制成烧烤食品,有些吃掉有些卖掉;售价2元一串。

证据(六)、2018年3月5日对当事人员工李*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其是当事人的员工;2019年2月2日,当事人以每包10元的价格购进2包(每包50串)标称“千耶豆腐串”的食品原料用来制作烧烤食品,生产日期标注为2017年9月17日,保质期标注为12个月,生产厂家为福州素华食品有限公司;该2包“千耶豆腐串”的食品原料2018年9月18日之后就已超过保质期,其中20串已经制成烧烤食品,售价2元一串。

证据(七)、2018年3月8日对当事人供货商刘**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2019年2月2日,供货商刘**以每包10元的价格通过班车发送2包“千耶豆腐串”的食品原料给当事人,供货商没有检验食品生产日期,不知道该批食品过期;其在浏阳市大瑶镇茶园农贸市场与其夫张**共同经营冷库。

证据(八)、强制措施及清单一份,证明扣押了当事人1整包和30串标称“千耶豆腐串”的食品原料(共80串),品名:“千耶豆腐串”;食用方法:烧烤、麻辣烫专用;生产日期:见封口处;封口处为2017年9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产品类型:生制品;产地:福建省 福州市;生产厂家:福建素华食品有限公司。

证据(九)、2019年3月4日从当事人过期食品原料上提取的包装袋一件,证明该批食品原料名称为““千耶豆腐串””,生产日期标注为2017年9月17日,保质期标注为12个月,生产厂家为福州素华食品有限公司。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一份,证明该2包“千耶豆腐串”的食品原料的进货时间确为2月2日,数量2包,单价10元一包。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局认为,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千耶豆腐串”制作烧烤食品销售给消费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批食品原料是当事人2019年2月2日购进,而该批食品原料在2018年9月即已超过保质期,由此可见,当事人食品进货检验制度形同虚设,存在安全隐患,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19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19〕第02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1、问题产品自己吃掉了;2、产品不是其自产,不是故意售卖不合格产品;3、问题发生后积极配合处理不回避;4、门店面临淡季利润微薄,查处数量少总共货值才20元,申请从轻处罚。

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复核。对当事人提出 的陈述申辩意见:问题发问题发生后积极配合处理不回避,查处数量少,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鉴于当事人:1. 主动交代有关事实,态度诚恳,现场检查时店内未发现过期食品小肥羊牌火锅底料库存,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2.积极改正,主动提供整改报告,积极查找造成食品过期的原因并予以改正。3.当事人货值低,涉案数量只有1包。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33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食品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千耶豆腐串”80串;

3、对当事人处罚款4万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