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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64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064

                                                   

对苏州善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罗威、周银春、刘小华违规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苏州善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P3E****;住所:苏州**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罗威;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5月27日;经营范围: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销售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塑料制品、日用化妆品、家用电器、卫生间及厨房用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罗威;身份证号:34082719880503****;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址苏州市**苑**栋***;苏州善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521293****。

当事人:刘小华;男;身份号码:34082719810908****;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址:苏州市**湾**栋***;联系电话:1860556****。

当事人:周银春:男;身份证号:34292119790828****;住址:广州市**区*路**号****房;联系电话:1380977****。

2018年6月起,本局在调查苏州绿叶有限公司、罗威、刘小华、王**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案时,发现罗威、刘小华、周银春、苏州善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善泽公司)涉嫌违规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遂于2019年3月5日决定对当事人立案。

经查证:2017年起,罗威、周银春、刘小华三人开始从事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罗威和周银春于2017年4月5日取得绿叶公司的直销员资格,刘小华于2017年7月14日取得绿叶公司的直销员资格。

罗威、周银春和刘小华三人于2017年5月27日共同出资成立苏州善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中罗威出资340万元,刘小华和周银春分别出资330万元。

罗威、周银春和刘小华通过微信朋友圈介绍绿叶公司系列产品和直销制度,顾客购买产品进行体验后,对产品或直销制度感兴趣的,罗威等三人就以“善泽集团”、“善泽国际十七分部”等名义组织培训,通过培训让顾客了解绿叶公司的产品,并促使其加入绿叶直销团队或者加入代理商队伍。有想成为直销员或代理商的人自行建立微信群,分群管理,罗威等三人再对微信群的负责人组群管理。罗威等三人在认为应该组织培训的时候,会先期确定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再通过负责人微信群发出培训通知,由各微信群负责人统计并报送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并收取培训费,统一汇总到他们三人处,再安排培训人员集中到培训地点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介绍绿叶公司及其产品、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直销风险规范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

2017年3月27日起,罗威、周银春和刘小华三人以苏州善泽公司的名义租赁湖南长沙林子翔天会展酒店场地,并安排培训人员食宿,开展直销员培训活动。至2018年10月24日止,共在该场地组织11次培训,参培人员3361人次,收取培训费1861750元。

罗威、周银春和刘小华以苏州善泽公司的名义组织直销业务员培训,其目的是发展直销员和代理商队伍,并销售绿叶公司产品。罗威、周银春和刘小华在培训中销售了绿叶公司的六六大顺大礼包,但是不能提供在培训会中销售六六大顺大礼包的具体数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本局认定所收取的培训费均为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投诉记录1份,苏州善泽公司、罗威、周银春、刘小华《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违规直销立案的事实。

证据二:苏州善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罗威、周银春、刘小华身份证复印件、直销员证复印件各一份,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官网查询记录三份,证明苏州善泽公司不是直销企业,罗威、周银春、刘小华虽是绿叶公司直销员但不是直销员培训员的事实。

证据三:对罗威询问笔录一份,对刘小华询问笔录一份,对周银春授权委托人张**询问笔录一份,张**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周银春委托视频资料一份,证明罗威、刘小华、周银春三人共同以苏州善泽公司的名义在湖南长沙林子翔天会展酒店组织直销员和代理商业务培训会议,培训的对象是符合《直销管理条例》所规定且具备成为直销员条件的人员,培训的内容主要是产品销售方法、产品知识讲座、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直销风险规范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每次培训都收取了培训费,三人还决定所有销售产品的资金和培训费都不进善泽公司账户。

证据四:苏州善泽公司提供的“善泽国际产品培训会议签到表”11份共计36页,证明罗威等三人共组织3361人次参加培训,培训费标准按150元每人次、350元每人次、1000元每人次3个标准,共收取培训费共计1861750元的事实。

证据五:苏州善泽公司提供的与长沙市林子翔天会展酒店签订的协议书11份,证明罗威等三人以苏州善泽公司的名义在湖南长沙共举办11次培训会议的事实。

证据六:罗威、刘小华、周银春、谭文成、王**五人的微信号截图,刘小华、谭文成提供的微信内容截图14份,证明罗威、刘小华、周银春三人以善泽公司的名义组建微信群,并在微信群中发布会议通知,收取了培训费的事实。

证据七: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绿叶公司代理商授权书一份,区域代理商产品代理合同一份共4页,对汤**经营场所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对汤**调查笔录4份共47页,汤**手机截图共16页,汤**提供的绿叶公司大礼包产品照片一份共3页;邹*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对邹*的调查笔录一份共12页;谢**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对谢**的调查笔录一份共3页;对刘小华的调查笔录一份共2页,刘小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对尹**的调查笔录一份共3页,尹**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对高**的调查笔录一份共2页,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罗威等三人利用善泽国际的名义多次组织在醴陵经营绿叶公司产品的人员参加培训会议,以及销售绿叶公司六六大顺大礼包的事实。

证据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火车站分理处提供的2016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5日罗威卡号为6228482308470590378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共3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提供的2016年8月31日至2018年8月28日罗威卡号为6215591309000068294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共61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火车站分理处提供的2016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5日刘小华卡号为6228482308962643370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共4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提供的2016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刘小华卡号为6222031309000346520的牡丹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共25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提供的综合查询记录一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提供的2018年2月27日至2018年8月28日刘小华卡号为4563516304003596190的新线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一份共14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提供的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6日刘小华卡号为6217866300002030816的新线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一份共3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火车站营业所提供的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8月17日刘小华卡号为6217983680000101935的一本通交易明细清单一份共5页,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提供的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18日刘小华户口号码为6214855125973855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一份共16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提供的2017年8月27日至2018年2月26日周银春卡号为6217907000011429006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一份共1页,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提供的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20日周银春卡号为6226190301049825的个人账户对账单一份共2页,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提供的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周银春卡号为6212860208008688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一份共27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提供2016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9日王**卡号为6212261905002027240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共91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火车站分理处提供的2016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5日王**卡号为6228480808191645379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共2页,证明罗威、周银春、刘小华从事绿叶公司六六大顺大礼包销售的事实。

证据九:苏州善泽公司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列表一份,证明苏州善泽公司账户无交易记录的事实。

证据十:绿叶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绿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绿叶公司对罗威等人违规开展直销业务培训不知情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被调查人签字确认,或相关公司、第三方机构提供,取得的程序合法,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均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罗威、周银春和刘小华以苏州善泽公司的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和《直销员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培训和考试。”的规定,构成违规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

本局于2019年4月10日对当事人送达醴食工质听告字〔2019〕19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销员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本办法的,以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培训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附件《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七十六条 执行标准:(二)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2、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苏州善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861750元;对当事人罗威、周银春、刘小华、苏州善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合计罚款40万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226175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