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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65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418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8-0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065号
对邓云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邓云、女、汉族、年龄31岁;住址:醴陵市板杉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028119870630****;联系电话:1777338****。
2019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板杉镇长坡口村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当事人在长坡口村从事婴幼儿用品销售,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经市局批准,于2019年3月2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4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3月1日开始在醴陵市板杉镇***村从事婴幼儿用品销售;至2019年3月28日止,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共计有营业收入20000元,利润1000元。当事人没有建立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9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从事婴幼儿用品经营活动的事实;(2)现场没有营业执照的事实。
2.2019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邓云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自2019年3月1日开始,在醴陵市板杉镇长坡口村从事婴幼儿用品经营活动;(2)当事人从事婴幼儿用品经营活动的经营额等情况;(3)当事人从事婴幼儿用品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3.2019年4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婴幼儿用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4.2019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拍照,获取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从事婴幼儿经营活动现场的情况。
5.2019年3月28日,当事人邓云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6.2019年4月2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经营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婴幼儿用品经营活动的经营额、利润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7.2019年4月2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信息查询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水果及现榨果汁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2019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2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时间不长,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合计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