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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68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419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8-0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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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068号
对醴陵市王仙镇鹏辉纸制品加工厂仿制人民币图样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王仙镇鹏辉纸制品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CE****。经营场所:醴陵市王仙镇**社区**组。经营者:陈**,男,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28119791129****。联系电话:1301713****。联系地址:醴陵市**镇**村***组**号。
2019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核查时,发现印刷品冥币105箱,其中带有人民币图样的有3箱。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涉嫌构成仿制人民币图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指定杨坤主办,彭俊文、李锦明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18年1月22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字号名称为醴陵市王仙镇鹏辉纸制品加工厂的个体工商户,主要制作冥币、纸钱。自2018年9月开始,当事人从广东弄来带有1960年版的贰元、伍元的人民币图样的模板,开始印制带有仿制人民币图样的冥币,至我局查获时止,总共印刷了3箱,售价160元每箱,尚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情况和身份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有一台印刷机、切纸机2台,冥币成品105箱,未切好的13捆,印刷有带有人民币图样的冥币3箱,现场有三人工作;
证据(三)、从带有人民币图样的3箱冥币中抽取样品4份,上面带有1960年版的贰元、伍元人民币图样;
证据(四)、1960年版的贰元、伍元人民币图样,证明经比对,当事人印刷的带有人民币图样的3箱冥币样品与之高度相似;
证据(五)、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自2018年9月开始,当事人从广东弄来带有1960年版的贰元、伍元的人民币图样的模板,印制带有仿制人民币图样的冥币,至查获为止,总共印刷了3箱,售价160元每箱,未销售,也无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
本局认为,当事人制作的冥币上带有1960年版本的贰元、伍元的人民币图样,对人民币的信誉构成危害,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仿制人民币图样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19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2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据当事人陈述,其制作的带有人民币图样的冥币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480元,其行为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一百零六条执行标准(二)“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财物:1、非法经营额不超过一万元的,处于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所指。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二、没收当事人制作的带有仿制的人民币图样的冥币3箱;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