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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72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419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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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072号
对醴陵市望江食府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望江食府;经营者:周香兰、女性、汉族,群众,电话:13469016298;家住湖南省醴陵市世纪花园。身份证号码 :430****61。当事人第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TH200B,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3月11日,本局阳三石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在醴陵市阳三办事处五环星城24--117、118、119、120、201醴陵市望江食府厨房检查发现:摆放有一瓶醴陵市贺加桥东边酱菜厂生产的精品辣椒酱,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8日,保质期低温干燥外12个月,最迟于2018年11月18日到期;另还有一瓶贵州遵义黔辣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山珠子椒” 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最迟于2018年11月14日到期;该二瓶食品都已开动使用,为进一步查清事实, 2019年3月11日本局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3月6 日注册登记,在醴陵市阳三办事处五环星城24--117、118、119、120、201开设了一家名为“醴陵市望江食府”的餐馆。经营者为周香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TH200B,当事人办理了编号为JY24302810263615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年 9月27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凉菜),自制饮品(含饮料现榨)制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当事人于2019年2月15日从太一市场节节高店内购进一件“精品辣椒酱”,每件6瓶,购进价为30元/件的醴陵市贺家桥东边酱菜厂生产标注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18日,保质期低温干燥外12个月,最迟于2018年11月18日到期和2018年9月28日购进2瓶”辣山珠子椒”,购进价10元/瓶,贵州遵义黔辣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最迟于2018年11月14日到期。两种都是用于该店内中餐类炒羊肉,从超过保质期后至2019年3月都在用于中餐类炒羊肉中,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销售台账,以上两种食品的进货价50元。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和销售经额。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身份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经营店铺的名称;3、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 贺加桥东边酱菜厂生产的精品辣椒酱, 贵州遵义黔辣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山珠子椒”,二种产品都已过期。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三石所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4、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价格事实。
证据(六):王建文和黄敏娟身份证各一份,被委托人的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七):巡查记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望江食府厨房内检查发现有过期食品。
证据(八):送货单2份,证明望江食府在大一市场节节高店内的进货情况。证明当事人购进贺加桥东边酱菜厂生产的精品辣椒酱, 贵州遵义黔辣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山珠子椒”的时间、数量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查清原因, 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证据(十):委托书二份,证明当事人周香兰委托她们过来处理食品安全管理相关事宜。
证据(十一):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二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证据(十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证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当事人过期食品及原料事实。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4月2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19〕3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鉴于当事人:1.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2.积极改正,主动提供整改报告,积极查找造成食品过期的原因并予以改正。当事人的行为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33项的规定:“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的贺加桥东边酱菜厂生产的精品辣椒酱1瓶和贵州遵义黔辣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山珠子椒”1瓶;
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