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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76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419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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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076号
对醴陵市扬鹏鞭炮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扬鹏鞭炮厂;类型:普通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醴陵市枫林镇时轮村可立冲组;执行事务合伙人:宋双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622174830;经营范围:爆竹类:爆竹类(C)级生产及销售 【限2020年3月21日前有效】。联系电话:13973347188。
2018年9月19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的爆竹类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2018年生产、产品名称为“啄木鸟红炮”的爆竹产品引火线、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判定为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运输包装、销售包装标志(存在4个c2缺陷)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判定为产品包装、标志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事人2018年生产、产品名称为“红地毯”的爆竹产品引火线、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判定为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运输包装、销售包装标志(存在4个c2缺陷)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判定为产品包装、标志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2018年10月24日,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对雅安市迎新烟花爆竹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爆竹类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2018年5月生产、产品名称为“精品富贵炮”的爆竹产品引火线牢固性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判定为实物质量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标签不符合GB 10631-2013和GB 24426-2015标准,判定为标签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2019年1月15日迅速展开核查处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当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3年1月30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宋双峰,从事爆竹类产品的生产销售。2018年9月19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的爆竹类产品进行了抽检,当事人2018年生产、产品名称分别为“啄木鸟红炮”、“红地毯”的爆竹产品质量不合格,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分别出具了No.ZB20182349和No.ZB20182350检验报告。2018年10月24日,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对雅安市迎新烟花爆竹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爆竹类产品进行了抽检,当事人2018年5月生产、产品名称为“精品富贵炮”的爆竹产品质量不合格,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出具了No.CHB18J198检验报告。2019年1月14日和2019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分别直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若有异议,应于接到报告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2019年4月11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朱健陈述,上述“啄木鸟红炮”爆竹类产品共生产240 箱,销售价格为12元/箱,利润为1元/箱,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2880元,获利240元,未做账;上述“红地毯”爆竹类产品共生产400 箱,销售价格为12元/箱,利润为1元/箱,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4800元,获利400元,未做账;上述“精品富贵炮”爆竹类产品共生产80 箱,销售价格为12元/箱,利润为1元/箱,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960元,获利80元,未做账。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朱健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合法并在有效期内。
证据(二):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朱健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当事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宋双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被委托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证据(三):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No.ZB20182349和No.ZB20182350检验报告复印件及《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2018年生产,产品名称分别为“啄木鸟红炮”、“红地毯”的爆竹产品质量不合格。2019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证据(四):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出具的No.CHB18J198检验报告复印件及《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2018年5月生产,产品名称为“精品富贵炮”的爆竹产品质量不合格。2019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证据(五):2019年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成品仓库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仓库内没有2018年生产,产品名称分别为“啄木鸟红炮”、“红地毯”、“精品富贵炮”的爆竹产品库存, 现场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
证据(六):2019年4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管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朱健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2019年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No.ZB20182349和No.ZB20182350检验报告,2019年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No.CHB18J198检验报告,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报告的客观性。检验报告中的“啄木鸟红炮”爆竹产品共生产240 箱,销售价格为12元/箱,利润为1元/箱,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2880元,获利240元;“红地毯”爆竹产品共生产400 箱,销售价格为12元/箱,利润为1元/箱,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4800元,获利400元;“精品富贵炮”爆竹产品共生产80 箱,销售价格为12元/箱,利润为1元/箱,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960元,获利80元。当事人自认其生产出来的上述产品均未做账。
证据(七):当事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宋双峰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委托朱健全权处理本案事宜。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本局于2019年4月2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3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2018年生产、产品名称分别为“啄木鸟红炮”、“红地毯”、“精品富贵炮”的爆竹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质量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全部销售,无法追回,参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节第一条违法行为和处罚基准(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为不合格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2倍以上3倍以下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20元,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7280元,合计罚没款1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 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