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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78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420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8-0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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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078号
对邹见年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邹见年;性别:男;民族:汉;1953年12月27日出生;政治面貌:群众;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神福港镇(现茶山镇)汤家坪村杨家围组14号;身份证号码:430*****10;联系电话:18229152090。
2019年04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茶山镇汤家坪村杨家围组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该地设立一酒厂,从事自酿散装白酒加工销售,当事人邹见年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涉嫌无《营业执照》。
为调查相关事实,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
现已查明:当事人从2018年6月份开始,在醴陵市茶山镇杨家围组建立厂房4间,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下,从事谷酒(自酿酒)生产经营。本局2019年4月8日检查时,你承认共生产了3坛(500斤/坛)谷酒共计1500斤,销售价格为10元/斤,货值共为15000元。在此期间,当事人一直未销售,也没有利润,未建立账目,也未缴纳任何税费。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1、2019年04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实了:(1)、当事人有从事谷酒(自酿)酒生产经营的事实,(2)、当事人提供不出《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2、2019年04月09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3、2019年04月0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以及违法生产经营谷酒(自酿酒)事实的陈述;
证据4、2019年04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神福港镇(现茶山镇)汤家坪村杨家围组14号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4张,证实了当事人有从事谷酒(自酿酒)生产经营的事实;
证据5、经本局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证实了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19年0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19〕3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 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所设立的酒厂规模较大,无照从事生产经营的时间较长,且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为15000元。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