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80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080

                                                          

对刘晓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刘晓容;性别:女;身份证号码:430****61;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住址:湖南省茶陵县虎踞镇茶干村大屋007号。

2019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船湾镇清水江村文家铺组检查发现,当事人刘晓容租赁张爱兵家一楼房屋设立一服装加工点,从事服装加工经营。当事人已在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火把冲德民小区东环新城55栋103设立株洲市瑾绣服饰有限公司并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而当事人设立在醴陵市船湾镇清水江村文家铺组的服装加工点未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当日予以立案,并于2019年4月18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8年4月28日起醴陵市船湾镇清水江村文家铺组张爱兵一楼设立一服装加工点,个人投资8万元购置26台服装加工设备,雇请工人16人从事服装加工经营。当事人于2017年7月31日在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火把冲德民小区东环新城55栋103设立株洲市瑾绣服饰有限公司,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其统一社会代码为91430202MA4LYB9F9P,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至2019年4月12日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共计获得从事服装加工销售的营业额为6万元,除去成本没有利润,经营未做账,也未纳税,且尚未办理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的《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设立在醴陵市船湾镇清水江村文家铺组的一服装加工点进行检查,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从事服装加工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租房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设立一服装加工点从事服装加工租赁的具体经营场所。

证据四:湖南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登记查询信息记录。证明当事人设立在醴陵市船湾镇清水江村文家铺组的一服装加工点未取得营业执照。

证据五:当事人刘晓容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基本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刘晓容出具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公司营业执照的核准登记主要事项,证明其领取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场所为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火把冲德民小区东环新城55栋103。

证据七:当事人出具的服装定做业务结算手写单据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定做服装业务计件结算金额。

证据八:当事人设立的服装加工现场照片电脑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服装现场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陈述。

证据十: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说明》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从事服装加工具体经营情况的说明。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 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2019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19〕第3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短,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