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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83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083

                                                     

对醴陵市石亭镇牛场燃气燃具经营部吴建资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吴建资;性别: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高中文化,现年44岁,身份证号码:430****33;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石亭镇高冲村上黄组18号;联系电话:13574206085。

2019年3月18日,下午15时10分,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督管理局均楚所、特种设备监督股、醴陵市燃气办协同醴陵市石亭镇人民政府、石亭镇派出所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醴陵市石亭镇长岭村经营液化气销售,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2019年3月28日,本局依法立案并指派办案人员廖军、邹叶负责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8年10月开始在醴陵市石亭镇长岭村牛场燃气燃具经营部经营液化气销售。至2019年3月18日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此期间当事人自认经营总额21000元,获利3000元,未建立财务账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18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铺门口悬挂“石亭镇长岭村牛场燃气燃具经营部”招牌,店内进门右侧摆放有一排货架,店铺大厅左侧设立了一间独立库房,库房内存放小瓶液化石油气钢瓶23瓶,大瓶液化石油气钢瓶3瓶,百论斯电子秤1台。现场当事人正在从事液化气销售。现场未见《营业执照》。

证据(二):对当事人吴建资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自2018年10月开始在醴陵市石亭镇长岭村牛场燃气燃具经营部经营液化气销售。至2019年3月18日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经营总额21000元,获利3000元,未建立财务账目。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内部情景及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设备和工具。

证据(五):当事人本人写的经营情况说明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相关情况。

证据(六):本局查询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19年3月18日前并未到本局办理《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2019年4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3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不大,全部是低端产品,以特价处理的形式销售,且当事人的违法时间较短,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