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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84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084

                                                            

对醴陵市二毛小面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二毛小面馆;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R40PXK,字号名称;醴陵市二毛小面馆;经营者:胡云;性别: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532****17,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解放路馨园大厦11-12 号,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302810281379;电话13327333588。

2019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解放路馨园大厦11-12 号一悬挂着“二毛小面”字样的门面依法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该店收银台旁摆放一个钢制货架,在货架的最底层发现有红色铁皮圆筒包装外标“金骏眉”字样的茶叶19罐、“大红袍”字样的茶叶7罐、“正山小种”字样的茶叶10罐,其外包装均未标注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本局于 2019年4月19日立案调查,并当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醴市监强措字{2019}01-32-11号)对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茶叶予以扣押,见证人:谭仙兰(该店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430****26。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今年4月在长沙市高桥茶叶城8栋5号-12号以25元/罐的进货价格共计购进上述包装的茶叶50罐(规格:2两/罐),当事人要求店家统一定制红色铁皮圆形包装,其外包装均未标注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当事人购进上述罐装茶叶后,从2019年4月10号开始按照顾客在醴陵市二毛小面馆消费满88元赠送一罐的标准进行促销活动。到我局检查日止,当事人已经赠送14罐上述茶叶,库存36罐,没有进货票据和进货单。根据进货价格折算,当事人购进上述罐装茶叶的货值总金额为1250元。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的罐装茶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待促销的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罐装茶叶的事实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待促销的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罐装茶叶数量、价格货值及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

证据(五):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

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待促销的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罐装茶叶及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罐装茶叶的情况。

证据(七):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字[2019]01-32-11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罐装茶叶。

证据(八):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罐装茶叶数量。

证据(九):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见证人相关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附赠的食品是免费的,但其附赠行为的目的仍在于销售其所经营的食品。况且经营者采取的是捆绑式促销方式,消费者要得到赠品,必须在该店消费满88元,因此,应将经营者捆绑赠送茶叶的行为认定为销售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19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19〕4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罐装茶叶数量少,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250元。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五十三条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处以5000到2.3万元罚款。

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红色铁皮圆筒包装外标“金骏眉”字样的茶叶19罐、“大红袍”字样的茶叶7罐、“正山小种”字样的茶叶10罐;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