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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85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420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8-0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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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085号
对醴陵市华美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华美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3DCW3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李畋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祝利民,公民身份号码430****19。联系方式:13973370363。经营范围:“医疗美容科、皮肤科诊疗服务。”
2019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电话投诉举报,举报称:“醴陵市华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在仙山公园发布医疗广告,内容涉及水光针、自体脂肪填充等医疗内容,并标明了相应价格…,请求本局核查该公司是否取得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首先前往醴陵仙山公园核实上述投诉内容是否属实,然后对被投诉公司进行核实,核查发现醴陵市华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了涉及水光针、自体脂肪填充等医疗内容,并标明了相应价格的医疗广告,经初步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承认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特申请立案调查。为避免重复立案、重复调查,浪费行政资源,执法人员请求对当事人在醴陵市范围内同样的广告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本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立案后,执法人员再次前往醴陵仙山公公园对当事人的医疗广告拍照,并询问当事人主管医疗广告发布的委托人王建东,调查接受当事人委托发布醴陵仙山公园处医疗广告的醴陵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16年3月24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医疗美容、皮肤科诊疗服务,后于2018年9月10日由现任法定代表人祝利民接手并继续经营。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当事人委托醴陵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在醴陵仙山公园进出口方向山体半腰处发布内容为“醴陵华美医疗美容 迎新年 多节连庆 美丽动人进行时 心动单项 玻尿酸388元/针 单部位去皱 688元/次 小V脸888元/次妊娠纹6800/疗程3次 水光针1980/疗程3次 提眉眼袋3800元/项 焕颜、小气泡680元/年 自体脂肪填充2980元/单部位 1980元超值卡 瘦脸单次 除皱单次 玻尿酸一支 水光针单次 皮秒单次 脱毛单部位包年 美丽热线:0731-23357777地址:醴陵市李钿东路1号(烟花市场二期主楼)”的灯箱广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局确认的广告制作费用为48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消费者投诉受理登记表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积极对消费者投诉进行处理以及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委托王建东到本局接受调查询问的《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医疗服务的法定资质,王建东到本局接受询问有当事人的明确授权。
证据(三):对当事人场所现场笔录1份,证明醴陵仙山公园处的医疗广告系当事人发布。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在醴陵仙山公园进出口方向半腰处广告牌取证照片2张,证明该公共场所发布有以当事人作为广告主的医疗广告的事实。
证据(五):醴陵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委托书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各1份以及2019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醴陵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发布资质以及当事人委托醴陵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证据(六):《小区LED滚动灯箱广告发布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醴陵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医疗广告的广告费用以及发布地点发布形式等。
证据(七):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消除广告影响。
以上证据,均查证属实,且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依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应当在发布前根据自己的诊疗项目依法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7月1日之后此项审批权已经下放到地州市卫计委)或者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前未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反上述法律规章,构成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关于广告费的计算。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第三条“对广告主,广告费按其承担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费用的总额合并计算”之规定,违法广告一经发布,对广告主而言,无论是否发布完毕,制作违法广告的费用均应作为广告费计算;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发布广告费用为4800元。
本局于2019年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处字〔2019〕4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鉴于当事人:1、主动提供整改报告积极消除社会影响;2、广告发布时间短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则上从轻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1.5倍的罚款72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