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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90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421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8-0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090号
对醴陵市三顾冒菜小吃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三顾冒菜小吃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05****;,经营者:凌*,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880904****;住所: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7号;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大道**超市*楼;组成形式:个体经营;注册日期:2017年08月07日;经营范围:小吃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
2019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荣作良、李晓玲出示执法证件在醴陵市**大道**超市*楼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醴陵市三顾冒菜小吃店)正在从事小吃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19年4月3日呈报市局审批后准予立案,指派荣作良、李晓玲为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负责人,本案现已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是2017年8月7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吃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办理了《营业执照》。2019年4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小吃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现场有《营业执照》,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已于4月29日主动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7年8月7日核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由于家庭原因直到2018年9月才开展经营活动,主要从事小吃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当事人自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3日的经营额为9400元,未纳税,没有进货发票也没有做账,经营无利润,经营期间有《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有《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详细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于2019年4月29日主动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局于2019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19〕3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我们调查期间已经主动递交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报材料,正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下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及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0-5万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