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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91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421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8-0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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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091号
对醴陵市嘉盛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嘉盛食品经营部,经营者:易**、男性、汉族,群众,家住湖南省醴陵市**南路**-4号。身份证号码 :43021919730214****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3028160032****,名称为“醴陵市嘉盛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为醴陵市阳三办事处**村**小区**号*室,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卷烟销售。
2019年4月22日,本局阳三石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醴陵市嘉盛食品经营部销售“九道湾”一品酱芒果,生产日期2018年3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2瓶;“九道湾”九制酸枣条,生产日期2018年3月7日,数量1瓶;“康味佳”胡椒粉,生产日期2017年9月11日,保质期18个月;均系过期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5年11月5日注册登记,在醴陵市阳三办事处**村**小区**号*室开设了一家名为“醴陵市嘉盛食品经营部”的店。经营者为易**,注册号:43028160032****,当事人办理了编号为JY1430281024****(1-1)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年 1月11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18年3月份从醴陵市旺鑫食品批发部共购进湖南省九道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九道湾一品酱芒果”和“九道湾九制酸枣条” 12瓶,购进价格 12元/瓶,销售价格14元/瓶,“九道湾一品酱芒果”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包装标注保质期12个月,最迟于2019年3月15日到期;“九道湾九制酸枣条”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7日,包装标注保质期11个月,最迟于2019年2月7日到期。当事人从醴陵市星星南杂批发部购进东莞市康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味佳胡椒粉”10瓶,标注生产日期为 2017年9月11日,保质期18个月,最迟于2019年4月11日到期。到2019年4月22日现场检查之日止湖南省九道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九道湾一品酱芒果”和“九道湾九制酸枣条”已销售9瓶,其中销售超过保质期“九道湾一品酱芒果”和“九道湾九制酸枣条”的获取利润6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身份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经营店铺的名称;3、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发现有过期的“九道湾一品酱芒果”、“九道湾九制酸枣条”和“康味佳胡椒粉”。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三石所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4、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价格。
证据(六):当事人在店内经销“九道湾一品酱芒果”、“九道湾九制酸枣条” 和“康味佳胡椒粉”照片,证明了在醴陵嘉盛食品经营部所销售。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登记表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九道湾一品酱芒果”和“九道湾九制酸枣条”时间、数量。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查处原因,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5月2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19〕3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主动提供整改报告,积极查找造成食品过期的原因并予以改正。 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33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6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6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