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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92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092

                                     

对醴陵市水果欧巴水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唐*、男性、汉族,群众,家住醴陵市**御园**单元20**号。身份证号码 :43028119890220****,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6ECQ4B,名称为“醴陵市水果欧巴水果店”,经营场所为醴陵市阳三办事处**大道**号,经营范围为水果、食品、烟零售。

2019年4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醴陵市水果欧巴水果店柜台上有广东禅宝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爱思蒂克”咖啡饮料4瓶,净含量:350ML,生产日期2018年5月15日,保质期9个月;佛山市烁可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万力牛”人参植物抽能量饮料9瓶,生产日期2017年6月19日,保质期18个月,均系过期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 本局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3日注册登记,在醴陵市阳三办事处**大道**号开设了一家名为“醴陵市水果欧巴水果店”的店。经营者为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6ECQ4B。经营项目为水果、食品、烟零售。当事人于2018年7月份从经销商那共购进“爱思蒂克”咖啡饮料一件,一件有12瓶,购进价格 4元/瓶,销售价格5元/瓶,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包装标注保质期9个月,最迟于2019年2月15日到期;仍有4瓶放在柜台上销售。当事人朋友送的一件“万力牛”人参植物抽能量饮料,一件12瓶,销售价格5元/瓶,标注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19日,包装标注保质期18个月,最迟于2018年12月19日到期,仍有9瓶放在柜台上销售。到2019年4月16日现场检查之日止当事人已销售广东禅宝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爱思蒂克”咖啡饮料8瓶,佛山市烁可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万力牛”人参植物抽能量饮料3瓶,其中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爱思蒂克”咖啡饮料2瓶和“万力牛”人参植物抽能量饮料1瓶,货值金额为15元,获取利润7元。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扣留。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身份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经营店铺的名称;3、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发现有过期的“爱思蒂克”咖啡饮料和“万力牛”人参植物抽能量饮料。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三石所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4、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价格。

证据(六):当事人在店内经销“爱思蒂克”咖啡饮料和“万力牛”人参植物抽能量饮料照片,证明了在醴陵水果欧巴水果店所销售。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查处原因, 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 2019年5月2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19〕3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鉴于当事人:1.积极改正,主动提供整改报告,积极查找造成食品过期的原因并予以改正。2.当事人货值低,涉案数量不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33项的规定:“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

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7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7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