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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93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421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8-0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093号
对醴陵市鸿运批发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鸿运批发部;经营者:丁*;身份证号:43028119911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LY****;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国瓷街道**村**冲组;注册日期:2007年11月20日;经营范围:蔬菜、肉食、生鲜、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服装、小家电、卷烟、雪茄烟、日用品(不含易爆易燃制毒物品)零售。
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13日在醴陵市国瓷街道**村**冲组“醴陵市鸿运批发部 ”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酸枣条4盒,外包装及标签未见标注生产日期。凭借《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立案,并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后指定付庆平主办、刘蓉协办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系本局2007年11月20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于2019年4月5日购进未标明生产日期的海红牌酸枣条5盒,购进价为8元一盒 ,销售价为10元一盒。至本局2019年5月13日检查时止,共销售上述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海红牌酸枣条1盒,当事人在此期间未建立财务账目,自认上述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海红牌酸枣条销售金额10元,获利2元,违法经营总额5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海红牌酸枣条4盒,其外包装及标签均未标注生产日期;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5日购进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海红牌酸枣条5盒,购进价为8元一盒 ,销售价为10元一盒。共有销售金额10元,获利2元,违法经营总额50元;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酸枣条4盒;
证据(六)、醴市监强措字【2019】03-00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5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019〕第4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不长,违法金额不太,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暂行)》55规定进行自由裁量。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酸枣条4盒;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合计5002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