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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94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421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8-0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094号
对醴陵市春辉塑料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春辉塑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45940****;类型:普通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村;执行事务合伙人:肖**;成立日期:2003年2月19日;合伙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8日在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村“醴陵市春辉塑料厂 ”检查发现当事人成品仓库内有食品用塑料包装袋,经营场所未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凭借《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立案,并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后指定付庆平主办、刘蓉协办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系本局2003年2月19日核准登记的普通合伙企业。当事人自2019年3月份开始从事食品用塑料包装袋生产,至2019年4月23日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未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休闲食品“香脆片”的塑料包装袋8万个,销售给株洲市昱华食品有限公司。每个成本价为0.125元,销售价为0.14元。在此期间当事人未建立财务帐目,货值金额11200元,获利120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仓库内标有“休闲食品香脆片、株洲市昱华食品有限公司”等字样的食品用塑料包装袋,现场当事人提供不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3月份开始,共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袋8万个,销售给株洲市昱华食品有限公司。每个成本价为0.125元,销售价为0.14元。生产期间未建立财务帐目,自认经营总额11200元,获利1200元。至检查时止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五)、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提取的食品用塑料包装袋1只 ,证明当事人生产休闲食品香脆片的食品用塑料包装袋的事实。
证据(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有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袋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5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根据《湖南省技术监督局自由裁量权》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案件,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00元并按照货值金额的1倍处罚款11200元,合计124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165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