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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95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421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8-0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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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095号
对醴陵市暴走猪蹄小吃店未取得小餐饮许可从事小吃经营活动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暴走猪蹄小吃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Q06****;住所(住址):醴陵市阳三石**村5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28119880402****;联系电话:1534333****;联系地址:醴陵市阳三石**村5号。
2019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阳三石**村5号巡查发现该经营场所门口挂有“暴走猪蹄”的招牌,当事人从事小吃经营服务不能提供《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当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19〕02-2407号),责令其在2019年7月17日前改正。2019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醴陵市阳三石**村5号对醴陵市暴走猪蹄小吃店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有2人正在从事小吃餐饮经营活动,现场大厅有5张餐桌,经营场所面积30平方米,当事人仍不能提供《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2019年5月10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9月28日经注册登记,在醴陵市防洪村5号设了一家名为“醴陵市暴走猪蹄小吃店”的小吃店,经营者为邓志军。当事人从2018年10月开始在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小吃经营活动。当事人不能提供《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19〕02-2407号),责令其在2019年7月17日前改正。2019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醴陵市阳三石**村5号对醴陵市暴走猪蹄小吃店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有2人正在从事小吃餐饮经营活动,到2019年5月10日本局立案调查之日止,当事人仍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从事小吃经营活动有9000元的营业额,有利润1000元,没有做账目。 当事人于 2019年5月22日已办理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身份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经营店铺的名称;3、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小吃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阳三石所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4、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小吃经营活动的事实。5、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六)、2019年5月10日,本局出具的湖南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食品行政审批系统的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没有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现场检查相片1份,证明当事人的事实的存在。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其小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积极配合办理小餐饮服务许可证。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及《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局于2019年5月2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质行告字〔2019〕5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已有正确认识,在案法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于2019年5月22日提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其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
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