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97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097

                                                             

对醴陵市国涛修脚房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国涛修脚房,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Y8****;经营者:袁**;男,汉族,群众,1985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719851212****;经营地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小区*栋*号门面  经营范围:足浴、按摩服务。电话:1582222****。

2019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小区*栋*号门面检查发现一悬挂着“陕西袁远®专业修脚房”字样招牌的店铺,店内右边设有一个收银台,店内摆放有8个沙发,现场有两名工作人员在为顾客进行足浴服务。当事人涉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本局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调查。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2018年9月当事人开业时,自己设计将“陕西袁远®”制作为店铺招牌,用于广告宣传,让顾客识别服务来源。至本局检查时,当事人一直悬挂着“陕西袁远®专业修脚房”字样的招牌在经营,其违法经营额1.6万元,没有做经营账目。                 

另经查证,“陕西袁远”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悬挂着 “陕西袁远®专业修脚房”字样的招牌从事经营的事实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悬挂“陕西袁远®”为店铺招牌,用于广告宣传和具体经营情况及该招牌的制作过程。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本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查询证明》,证明“陕西袁远”未注册商标。

证据(六):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本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查询证明》,证明“陕西袁远”未注册商标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悬挂“陕西袁远®”为店铺招牌,用于广告宣传。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19〕4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小,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且已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会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执行标准(一)项:“没有违法经营额的或违法经营额不超过两万元的,处以四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3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165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