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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02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422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8-0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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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02号
对醴陵市玉乐冷库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玉乐冷库,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荣**,男,汉族,42岁,家住醴陵市嘉树镇**村**组9号,身份证号430281197****6514;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H****W,经营场所:醴陵市嘉树镇**村**组,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卤菜零售;火炼油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14302810296015,有效期至2024年05月27日。
2019年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嘉树镇**村**组的醴陵市玉乐冷库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鸡爪包装上无任何标签,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5月28日依法对上述无标签的鸡爪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9年3月18日从长沙冷冻品市场以365元/包的价格购进3包包装袋上无标签的鸡爪,每包30斤,总共重量90斤,至2019年5月28日止,当事人以13元/斤的价格销售鸡爪2包,销售总额780元;获利50元,本局依法对剩余无标签的鸡爪1包,重量30斤扣押。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及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鸡爪包,其包装上无标签;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及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无标签予以扣留以及扣留的品种、规格及数量;
证据四、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鸡爪”予以扣留。
证据五、对荣**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3月18日从长沙冷冻品市场以365元/包的价格购进3包包装袋上无标签的鸡爪,重量150斤,至2019年5月28日止,当事人以13元/斤的价格销售鸡爪2包,销售总额780元;获利50元,剩余在店中1包,重量30斤于2019年5月28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醴陵市玉乐冷库经营者荣树明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19年6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19〕第3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780元,本局立案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而且态度端正,认错诚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52基准: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规定:执行标准:“(二)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5000到2.3万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无标签鸡爪1包,重量30斤;
三、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50元,并处10000元罚款,合计1005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165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7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