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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04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04

                                                    

对株洲津湘万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的行政处罚决定

名称:株洲津湘万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M0L****;营业场所: 醴陵市渌江大道****住宅小区二期2栋**号;负责人:张**;居民身份证:430219197****71317;经营范围:汽车及配件销售;汽车用品的销售;二手车经营;提供机动车上牌、年检、过户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7年08月10日。

经查证: 2019年3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本市“醴陵市渌江大道****住宅小区二期2栋**号”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该地点进行长安马自达汽车销售,而当事人财务部所悬挂营业执照上住所为“醴陵市五彩新城3栋114号”,经询问负责人谭**得知:该公司于2018年11月在从醴陵市五彩新城3栋114号搬迁至醴陵市渌江大道****住宅小区二期2栋**号。发现这一情况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7日当场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食工质改字(2009)2203号】,要求当事人于7个工作日内办好住所变更登记手续。2019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住所变更登记手续,于是本局于2019年3月20日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负责人谭**接到责令改正之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直至2019年3月21日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及个人身份证明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 2 张,证明2019年3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营业执照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谭**《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于2019年3月7日收到责令改正之后在2019年3月19日之前未办理好公司地址变更手续的事实。

证据(四)、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二份和现场记录二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7日和2019年3月19都到当事人公司检查营业执照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2019年3月20日查询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20日还未办理公司地址变更登记事项的事实。

证据(六)、【醴市食工质改字(2009)2203号】责令改正通知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7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公司地址变更登记事项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之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行为。

本局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工商行告字〔2019〕第6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工商部门的调查取证,且当事人已经办理好变更登记手续,本局决定:

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165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7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