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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12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423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8-0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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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12号
对童晓红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童晓红;性别:女;汉族;群众,大专文化,1968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1919****201340;住址:湖南省醴陵市**里**号;电话:1538****268。
2019年4月16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小区2栋***6号日常巡查发现当事人童晓红正在经营一个瑜伽馆,馆内设有一收银台和一间瑜伽教室,教室内摆放有18个瑜伽垫。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当日立案并指派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11月开始租赁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小区2栋***6号经营一个瑜伽馆,按50元/人/小时的价格收取服务费。至2019年4月16日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此期间当事人自认经营额500元,无利润,未建立财务账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1、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6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一个瑜伽馆,馆内设有一收银台和一间瑜伽教室,教室内摆放有18个瑜伽垫。现场有一名营业员,现场未见《营业执照》。
证据(二):对当事人童晓红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自2018年11月开始租赁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小区2栋***6号经营一个瑜伽馆,按50元/人/小时的价格收取服务费。至2019年4月16日我所调查时止,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此期间当事人自认经营额500元,无利润,未建立财务账目。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本局查询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童晓红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小区2栋***6号经营瑜伽馆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租房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租赁丁**位于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小区2栋***6号房屋作为经营场地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内部情景及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设备和工具。
证据(七):当事人本人写的经营情况说明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2019年6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19〕6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自2018年11月租赁经营场地,一开始为了培养顾客兴趣,刚开业时免费培训,2019年2月才正式按小时收费。鉴于该经营项目装修投入大,见效慢,违法经营时间短;加上该门面位于11楼,顾客不多,且当事人主动中止并纠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165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7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