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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17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17

                                                    

对醴陵市凌刚食杂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凌刚食杂商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邓**,女,汉族,55岁,家住醴陵市明月镇**村**组,身份证号43028119641****228;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N1UGC29,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明月镇**村**组,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百货、五金、日杂及日化用品(不含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卷烟、雪茄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14302810286157,有效期至2024年03月18日。

2019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明月镇**村**组的醴陵市凌刚食杂商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辣货”食品15包,在包装袋上标有“辣货,牛佬大,香调味面制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741022200527,保质期:120天,生产日期:2019年1月6日”等字样。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辣货”食品15包进行了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9年5月5日从送货人罗*处以14元的价格购得“辣货”食品20包,在包装袋上标有“辣货,牛佬大,香调味面制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741022200527,保质期:120天,生产日期:2019年1月6日”.以每包1元的价格买给他人,总计售出5包。到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辣货5包,销售所得收入5元,利润1.5元。剩余15包超过保质期的辣货于2019年5月29日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留。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及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已超过保质期限的“辣货”预包装食品;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及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扣押以及扣押的品种、规格及数量;

证据四、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扣押。

证据五、对邓冬连的《询问笔录》1份,送货签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5月5日从罗*处进货之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于2019年5月29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

证据六、邓**的《食品召回公告》1份,《醴陵市凌刚食杂商店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醴陵市凌刚食杂商店经营者邓冬连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6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7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只有5元,我局检查发现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在其店门口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并且提交了《醴陵市凌刚食杂商店整改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33.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 :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用于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辣货”食品15包及违法所得金额1.5元;

三、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合计5001.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165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7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