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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25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424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8-0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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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25号
对醴陵市颜安液化气站未建立充装记录
制度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颜安液化石油气站。住所:醴陵市均楚镇**居委会**组。执行事务合伙人:仇**。经营范围:石油液化气、钢瓶、灶具的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741。
2019年5月14日,我局接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交办通知,并对醴陵市颜安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站已改正了液化石油气钢瓶未标注充装单位代码、钢瓶检验环上未标注充装单位详细信息和气瓶存放不规范、未分区的违法问题。但该站仍存在无法提供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5月7日充装前、充装、充装后记录。2019年5月14日我局予以立案并指派办案人员廖军、邹叶负责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5月7日的液化气充装前、充装、充装后记录。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章,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14日对醴陵市颜安液化气站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5月7日的液化气充装前、充装、充装后记录。
证据(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自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5月7日没有建立液化气充装前、充装、充装后记录。
证据(三):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内部情景。
证据(五):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2018年7月30日至8月30日及2019年5月8日填写了液化气充装前、充装、充装后记录。
证据(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主体为醴陵市颜安液化气站。
证据(七):当事人委托书一份,委托李**全权代表仇**办理相关事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款:“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构成了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
本局于 2019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7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对违法行为及时改正。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165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7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