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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26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424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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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26号
对醴陵市联旺超市凯旋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联旺超市凯旋店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宋**,性别:男,汉族,现年41岁,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醴陵市解放路*段**号**栋**室,身份证号码:430281197****41019;统一信用代码:92430281MA****UL87。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城1号栋2楼202-**-204号商铺。经营范围:食品、卷烟、雪茄烟、生鲜肉、水产、蔬菜、水果、针织品、化妆品、文体用品、五金、日用百货、箱、包、服装、鞋、帽销售;柜台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2日上午接到电话短信举报称醴陵市联旺超市凯旋店有超过保质期的光明酸奶销售。我局立即出动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联旺超市凯旋店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店摆放在冷藏柜中的外标“光明®”噜渴原味酸奶饮料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有如下情况:1、外标“光明®”噜渴原味酸奶饮料,规格是:200ml/盒,生产厂家是:湖南光明乳品有限公司,保质期是25天,生产日期:20190427,小计61盒,外标“光明®”噜渴原味酸奶饮料,规格是:200ml/盒,生产厂家是:湖南光明乳品有限公司,保质期是25天,生产日期:20190420A,小计1盒。共计62盒。2、到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日(即2019年5月22日)止上述外标“光明®”噜渴原味酸奶饮料已经过保质期,并与其它未过期的食品摆放在一起销售。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4月30日在醴陵市广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外标“光明®”噜渴原味酸奶饮料,规格是:200ml/盒,生产厂家是:湖南光明乳品有限公司,保质期是25天,生产日期:20190427,小计进货72盒;2、外标“光明®”噜渴原味酸奶饮料,规格是:200ml/盒,生产厂家是:湖南光明乳品有限公司,保质期是25天,生产日期:20190420A,小计36盒;共计108盒。进货价格是5.3元/盒,销售价格是6.5元/盒。
至我局2019年5月22日检查时止,当事人店内冷藏柜中有如下产品:1、外标“光明®”噜渴原味酸奶饮料,规格是:200ml/盒,生产厂家是:湖南光明乳品有限公司,保质期是25天,生产日期:20190427,小计61盒,已过期1天;2、外标“光明®”噜渴原味酸奶饮料,规格是:200ml/盒,生产厂家是:湖南光明乳品有限公司,保质期是25天,生产日期:20190420A,小计1盒,已过期8天。共计62盒,上述过期食品货值702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
证据(三):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该店员工丁**前来处理本案。
证据(四):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五)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经营现场有过期食品在售的事实;
证据(六):。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情况及违法事实的陈述。
证据(七):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经营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八):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过期食品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已过保质期。
证据(九):由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此件事情的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证据(十):由当事人提供的召回通告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主动召回产品,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19年6月1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听告字〔2019〕4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主动提供整改报告,积极查找造成食品过期的原因并予以改正。 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33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
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外标“光明®”噜渴原味酸奶饮料,规格是:200ml/盒,生产厂家是:湖南光明乳品有限公司,保质期是25天,生产日期:20190427,小计进货61盒,外标“光明®”噜渴原味酸奶饮料,规格是:200ml/盒,生产厂家是:湖南光明乳品有限公司,保质期是25天,生产日期:20190420A,小计1盒。共计62盒;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25000元整,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165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7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