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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27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424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8-0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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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27号
对谭术大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谭术大;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30281****12184813;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住址:湖南省醴陵市船湾镇**村**组**号。
2019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湖南省醴陵市船湾镇**村**组**号检查发现:谭术大在该处设立有一瓶装液化气配送经营点。经初步核查,当事人谭术大在其自有的房屋内设立一瓶装液化气配送经营点,从事瓶装液化气配送经营点。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此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日,经市局批准立案。并于2019年6月13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12月起在湖南省醴陵市船湾镇**村**组**号自有的房屋内设立一瓶装液化气配送经营点,并购买液化气钢瓶80瓶,从事液化气配送服务经营。至2019年6月10日本局检查时止,共获营业额为19200元,利润为2880元,未做账,未纳税。当事人尚未取得《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设立在醴陵市船湾镇玉堂村仕洲组26号的一瓶装液化气配送经营点进行检查,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从事瓶装液化气配送经营点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湖南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登记查询信息记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
证据四:当事人谭术大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基本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出具的经营场所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其设立液化气配送服务经营点的经营场所。
证据六:当事人出具的印有“醴陵市东堡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出库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购进件瓶装液化气来源、数量、价格、金额。
证据七:当事人设立的瓶装液化气配送经营点现场照片电脑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液化气配送服务经营的现场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陈述。
证据九: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从事液化气配送服务经营的具体情况说明。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2019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7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880元并处罚款3000元,合计588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165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7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