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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37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37

                                                    

对醴陵市黎平诊所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黎平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2L。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开发区**巷**号。经营者:黎*。联系方式:1301710****。经营范围:“妇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食品销售。”

2019年3月8日,醴陵市卫计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一行4人到我局就我局辖区醴陵市黎平诊所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一事进行衔接。我局执法人员随即与醴陵市卫计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一同对辖区黎平诊所进行调查,经初步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承认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利用手机微信在其朋友圈以及多个群聊中发布有关医疗诊断、妇科手术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特申请立案调查。为避免重复立案、重复调查,浪费行政资源,执法人员请求对当事人在醴陵市范围内同样的广告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本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并指定由杨永新、文明为本案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办公场所,询问委托代理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1年4月12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妇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服务,该经营户之前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开发区**巷**号经营后于2019年3月3日正式搬迁至醴陵市来龙门新华联**公馆S-1-**6号继续经营。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8号是该诊所处于新地点试营业状态,针对该诊所未变更经营地址的行为,我局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及时办理变更。当事人年龄偏大,对手机功能不熟悉,于是当事人花费1350元委托该诊所护士用其手机以醴陵市黎平诊所的名义编辑并发布内容为““尊敬的各位新老朋友:黎平诊所于2019年3月1号搬迁至新华联广场**中路(6路公交车站由西往东方向**中路旁)。现已业务扩展,以妇科为特色,开展不孕不育、妇科内分泌、多囊卵巢综合征、卵巢早衰、月经失调、复发性流产、妇科炎症、(盆腔炎、宫颈炎、阴道炎等)及乳腺疾病诊断、治疗、护理。开展妇科门诊治疗手术及计划生育手术。开展妇科肿瘤、宫颈疾病的筛查。新增设中医科、内科、医学影像科,增添国内一线品牌的彩色B超超影像机。聘请了老中医、内科、影像B超专家坐诊。欢迎新老朋友前来咨询、健康体检、康复治疗。本症所本着诚信至上,优质服务,医疗技术精益求精的宗旨,竭诚为广大百姓服务。黎平诊所:愿世间人无病。天下太平。”的医疗广告发布于其朋友圈以及多个微信群。当事人承认其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我局认定当事人广告费用为1350元。

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第一组证据、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医疗服务的法定资质。

第三组证据、对当事人场所现场笔录1份,证明其在朋友圈以及多个微信群医疗广告系当事人发布。

第四组证据、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在朋友圈以及多个微信群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在取证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其朋友圈以及微信群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查证属实,且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应当在发布前根据自己的诊疗项目依法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7月1日之后此项审批权已经下放到地州市卫计委)或者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前未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反上述法律规章,构成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关于广告费的计算。本局认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第三条“对广告主,广告费按其承担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费用的总额合并计算”之规定,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发布广告费用为1350元。

本局于 2019 年 6月24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8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鉴于当事人1、主动提供整改报告积极消除社会影响2、广告发布时间短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则上从轻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1.5倍的罚款202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165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7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