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38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425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8-0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38号
对醴陵市悠哈粢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悠哈粢小吃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P5****。名称:醴陵市悠哈粢小吃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路1**号 经营者:张*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乳制品、烟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30281027****,电话:1587332****。
2019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路1**号的“醴陵市悠哈粢小吃店”巡查发现该店门口货柜上摆放有一放置槟榔的货槽,货槽内摆放有待售的“叼嘴巴”、“张新發”“口味王”槟榔,其中有外标“15元和畅叼嘴巴生产日期2019/02/28,保质期60天”字样的槟榔2包,有标“20元和畅叼嘴巴生产日期2019/02/28保质期60天”字样的槟榔1包,有标“10元和畅叼嘴巴生产日期2019/02/27,保质期60天”字样的槟榔6包,有标“20元口味王生产日期2019/03/02,保质期60天”的槟榔3包,有标“15元口味王,生产日期2019/03/02,保质期60天”的槟榔11包。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在销售,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调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醴市监强措字[2019]01-32-22号),对上述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槟榔是2019年3月3日一个自称为符*的人送过来的货,没给票据,外标“15元和畅叼嘴巴生产日期2019/02/28,保质期60天”字样的槟榔进了10包,进货价11元/包,销售价13元,保质期内销售了8包,库存2包;“20元和畅叼嘴巴生产日期2019/02/28保质期60天”字样的槟榔进了10包,进货价14.5元/包,销售价16元/包,在保质期内销售了7包,过期后销售2包,库存1包;标“10元和畅叼嘴巴生产日期2019/02/27,保质期60天”字样的槟榔进了10包,进货价7.4元/包,销售价8元/包,保质期内销售了1包,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3包,库存6包;标“20元口味王生产日期2019/03/02,保质期60天”的槟榔进了10包,进货价15元,销售价16元,保质期内销售了7包,库存3包;标“15元口味王,生产日期2019/03/02,保质期60天”的槟榔进了11包,进价12元,销售价13元,未销售。根据进销货价格折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3*2+16*3+8*9+16*3+13*11=337元,违法所得4.8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经营情况及货值。
证据(四)、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食品经营资格及其身份证明。
证据(五)、叼嘴巴槟榔和口味王槟榔外包装袋各五个,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相片11张,作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证据。
证据(七)、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字[2019]01-32-22号一份,证明我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八)、《湖南省暂扣物资收据》一份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九)、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及食品召回公告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19〕第4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在事后能积极整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涉案货值低。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33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外标“15元和畅叼嘴巴生产日期2019/02/28,保质期60天”字样的槟榔2包,有标“20元和畅叼嘴巴生产日期2019/02/28保质期60天”字样的槟榔1包,有标“10元和畅叼嘴巴生产日期2019/02/27,保质期60天”字样的槟榔6包,有标“20元口味王生产日期2019/03/02,保质期60天”的槟榔3包,有标“15元口味王,生产日期2019/03/02,保质期60天”的槟榔11包。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8元,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10004.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