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24号

发布时间:2019-07-0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24

 

当事人:湖南耀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沩山镇大林村小林桥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8GMG65

法定代表人:杨大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610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处于停产改建中,主要从事电瓷制造及销售,公司原名称为湖南佳大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排污许可证,现场两座抽屉窑炉已拆除,正在原窑炉车间建设安装一条48米隧道窑及配套设施设备,主体工程尚未完成,计划投资110万元,截至检查当日已投资建设70余万元,改建的48米隧道窑已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6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2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19621提出的陈述申辩报告,认为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是由于委托的环评公司做事拖拉导致形成,我局对上述申辩理由不予认可,你(公司)违反环评审批程序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29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要求,处项目总投资额2%的罚款,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