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25号

发布时间:2019-07-1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洲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25

 

当事人醴陵市醴泉天然气加气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车顿桥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88005447M

法定代表人李航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520(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正常经营中,主要从事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于20058月份取得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并开始建设,200710月份开始营业,用地面积为2018平方米,总投资600万元,检查时加气站区域可闻到明显异味,4台加气机均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加气站从建设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6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23号)告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理由,我局部分予以考虑,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一致通过予以从轻处罚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23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要求,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我局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