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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39号
发布时间:2019-10-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500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0-0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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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39号
对醴陵市新爱婴母婴用品商业广场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新爱婴母婴用品商业广场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4D****,经营者:彭*;性别:女;民族:汉;出生日期:1982年5月10日;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82051****2;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路**号铺面,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零食,玩具服装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302810266522。
2019年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在醴陵市**南路**号检查时,发现醴陵市新爱婴母婴用品商业广场店内食品待售柜放有3罐待售的鞍达®金装婴儿配方奶粉。其罐体标签上标注“鞍达®金装婴儿配方奶粉 净含量100ml保质期18个月 生产日期及批次号:见罐底”等字样,罐底显示的打印为“MDF:2017/11/21EXP:2019/05/20”字样。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19年5月30日呈报市局审批后准予立案,并报主管局长批准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指派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负责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是 2014年7月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服务。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19年5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醴陵市新爱婴母婴用品商业广场店内食品待售柜放有3罐待售的鞍达®金装婴儿配方奶粉。其罐体标签上标注“鞍达®金装婴儿配方奶粉 净含量100ml 保质期18个月 生产日期及批次号:见罐底”等字样,罐底显示的打印为“MDF:2017/11/21EXP:2019/05/20”字样的已经超过保质期奶粉。
经查证:上述批次的鞍达奶粉奶粉系当事人2018年分两次购进,总计购进了2件另2罐,24罐/件 ,购进价18元/罐,销价38元/罐,当事人在2019年元月之后还剩下3罐没有销售出去,直到2019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还剩下3罐。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为3×38元=114元。有进货发票及电脑台账。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留。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现场情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了强制措施。
证据三、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鞍达金装婴儿配方奶粉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该店的标有商品相关信息的商品标价签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鞍达金装婴儿配方奶粉的事实。
证据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财务清单、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扣留。
证据七、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详细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经营的鞍达®金装婴儿配方奶粉为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8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33.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 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鞍达®金装婴儿配方奶粉3罐(净含量100克);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